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信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服務作用,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産生、制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實行校長領導,學校職能處(室)、學院(研究院)等二級部門具體實施,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凡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學校安全和建設發展。
第五條 若學校發現違反第四條所規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将視情節在職責範圍内及時發布準确信息予以澄清,責令其改正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章 公開的内容
第六條 學校信息主動公開的範圍: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内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曆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結果,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争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标準與投訴方式;
(九)财務、資産與财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财政性資金、受捐贈财産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隐私的;
(四)正在調查、讨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五) 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八條 學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範圍的,須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待性質或密級确定後,再行決定。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九條 學校信息主動公開的途徑和形式:
(一)通過學校網站、校報校刊等校内媒體予以公開;
(二)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予以公開;
(三)通過新聞發布會、年鑒、會議紀要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
(四)學校編制相關指南和目錄置于學校有關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便于公衆及時獲取學校信息的場所。
第十條 校務辦公室是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複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拟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内部評議;
(七)推進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應當及時向校務辦公室提供主動公開的相關信息。校内各單位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确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确一緻。對信息公開存在争議的,經由校務辦公室請示有關校領導後确認。
第十二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對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本辦法及時報學校确定;學校對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教育部确定。
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生成或變更後,有關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内予以公開或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學校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信函和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及校内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學校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在15個工作日内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出答複:
(一)屬于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确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内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内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五)申請内容不明确或申請手續不完備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若不補正,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作出答複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不再重複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複。
第十五條 學校提供給申請人的信息不在主動公開信息之内的,學校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财政局頒布的收費标準收取檢索、複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财務管理。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六條 學校将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績效考評體系。考評對象違反《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或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校務辦公室負責編制上一學年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校及校内單位未按照《辦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監察部門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校系統内的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适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對主動公開高等學校信息的内容、形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信息内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