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選擇"明确規定了學校、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本人三方面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協議書一經簽訂便視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有的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後又去聯系其他單位,"腳踏兩隻船",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态度,這種不講信譽的人在社會上是不受歡迎的,所以,畢業生必須信守協議。 如果萬不得已要單方面毀約,就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内征得原簽約單位的同意,經學校畢業生分配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一定的違約金,方可列入計劃派遣。
簽約後的畢業生仍需努力學習,通過各種方式了解簽約單位的生産、工作情況,做好相應的準備,以提高适應工作的能力。同時,要加強思想品德和職 業道德修養,遵守校紀校規,順利完成學業,以示對用人單位負責。如果簽約後放松學習,紀律松散,思想道德品質惡劣,學校可視情況如實向用人單位反映,聽取所簽訂協議或取消其派遣資格,責任由其本人承擔。